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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驾驶证的补发、变更和注销

1、驾驶证的补发

(1)机动车驾驶证因遗失、损毁、被盗、被抢和文字记载或相片模糊不清、记录栏、审验栏记录已满等原因,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给予补发(换发)。申请补发驾驶证时应履行下列手续:
① 填写补发驾驶证申请表,同时登报声明;
② 送交本人相片一张;
③ 交验身份证件;
④ 属被盗或被抢的,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。

(2)补发驾驶证的有效期按原证有效期签注。如驾驶证已达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,应按换发驾驶证有效期签注。

(3)补发驾驶证后又找回原驾驶证的,应主动及时地将原驾驶证交回原发证机关,否则,视为持有两个驾驶证而予以注销。

2、驾驶证的变更

驾驶证持证人如改变姓名、出生日期、住地、通讯地址及身份证件,必须在五天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手续。同时履行下列手续:
(1)填写变更申请表格;
(2)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或户口簿(复印件);
(3)递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证明材料;
(4)送交本人相片一张。

3、驾驶证的注销

(1)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:

① 持证人死亡的;
②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,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;
③ 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;
④ 涂改、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;
⑤ 无正当理由,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;
⑥ 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;
⑦ 年龄超过70周岁的;
⑧ 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;

(2)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,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。

(3)监护人申请注销被监护人的驾驶证,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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